富控互动财务造假分析,富控互动三板
关于吕延东,严敬刚2018年1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与吕延东2018年1月17日关于其拟利用上市公司存款进行违法担保、账外借款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可以佐证。以及其他人员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备案证据足以证明其组织、策划复控互动违法担保事项,组织、参与复控互动非法账外借款。五是复控互动及相关责任单位积极整改案件可能涉及的违法事项,尽力挽回和避免损失。
综上,请求免除被申请人部分参与富康互动未公开关联交易及违法减免负债的认定,并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陆延东,男,1976年10月出生,2013年12月24日至2016年10月31日担任复控互动财务总监,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陆延东及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及辩护材料中表示:第一,复控互动的违法担保事项不存在组织、策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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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上述报告期间期间,严靖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均为复控互动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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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贷款合同、客户收据等证据,富控互动2016年共向科信小贷借款1.2亿元,上述贷款均已转让给关联方。富控互动应披露相关借款金额及期末余额,而科信小额贷的借款是否为前期借款的展期等因素可在期末余额中体现,不影响其计入当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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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条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12月修订、2014年10月修订)第9.1条、第9.11条的规定,复控互动应及时披露其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及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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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毅是复控互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直接责任人。同时,复控互动未将其作为债务人的关联借款纳入财务报表,从而产生了《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报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富控互动与上述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对于王小强、朱建宙、陆延东、蒋毅的陈述和辩护意见,经审查,我认为:首先,本案中,朱建宙、王小强、陆延东、蒋毅担任主席,复控互动案涉案期间分别担任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其作为直接责任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