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张继奎判决,张继奎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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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客户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依法惩处。张继奎及其辩护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和确定有错误。张继奎实施集资诈骗,导致558名举报客户资金6397.945万元未能退还。经查,张继奎集资诈骗案数额极其巨大。事发时仍有数千万元投资资金未结清,给投资客户造成极其惨重的损失。

2019年7月6日,张继奎被部分顾客围攻,遂委托王荣海代为报案。接到电话后,警方将张继奎带回调查,张继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判处被告人张继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张继奎的违法所得。

1、张大仙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继奎采用诈骗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合议庭依法讯问了张继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

2、张继英结局

2012年4月至2012年6月,张继奎冒用汇金宝公司名义投资黄金期货交易,以月息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与客户签订《投资委托协议》,并先后向何某索要资金。程阿罗、徐秀荣、白小林等1077人非法筹集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21169.8万元,全部存入张继奎的个人银行账户。张继奎的集资诈骗案数额特别巨大,给投资客户的利益造成了极其重大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3、张国荣

关于上诉人张继奎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原判认定张继奎犯罪数额错误,审计报告中资金计算方法不当。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继奎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出具(2013)E-襄阳2014年5月14日中行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书。合议庭审查案卷材料后,对上诉人张继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需要审理的案件。依法审理,决定不开庭审理。

上诉人张继奎提出上诉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张继奎犯罪数额错误,审计报告中资金计算方法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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